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

经营者:黄**,男。

被执行人:牙惠,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与被执行人牙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牙惠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的经营者黄**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牙惠返还其货款19865元、赔偿货物损失32056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51元。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及2019年12月22日两次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20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牙惠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87元。因被执行人牙惠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后没有继续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同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牙惠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银行存款账上的660.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牙惠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的经营者黄**既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牙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的经营者黄**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于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牙惠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东兰县阿依呀女装店发现被执行人牙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到本院立案庭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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