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梁见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审被告:柳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审被告:于欢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梁见甫、柳佳佳、于欢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豫0482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