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鼎丰二期2号楼10号门市。
经营者:薛汝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胥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与被告胥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磐石市东宁街凤翔种子商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