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连根,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临渭区主任,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姜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刘麦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杜小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被告:姜花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与被告姜峰、刘麦利、杜小侠、姜花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XX社负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韦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