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华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哲,系辽宁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安刚。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华邦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民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华邦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辽宁华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