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以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申请人:宋美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宋美意名下,车牌号为鲁K×××××号机动车,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