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旖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王兰华,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文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旖旎诉郝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旖旎委托代理人王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旖旎诉称:2020年8月11日、9月5日,被告郝文涛共向案外人张玉娜借款40000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向张玉娜出具借条,载明上述事实,并承诺2021年3月26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2021年4月1日,张玉娜将该债权转让给其女儿即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迄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郝文涛没有提出书面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郭旖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1份,转账记录2份,债权转让通知书1份,快递单号1份,据此证明原告起诉理由。
被告质证
被告郝文涛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8月11日、9月5日,被告郝文涛共向案外人张玉娜借款40000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郝文涛向张玉娜出具借条,载明了上述事实,并承诺2021年3月26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2021年4月1日,张玉娜将该债权转让给其女儿即原告郭旖旎,并通知了被告。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迄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郝文涛拖欠原告郭旖旎借款本金40000元未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予偿付。由于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郝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旖旎借款本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旖旎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