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387X。 法定代表人:韩俊岭,系该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晓强,男,户籍。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告陈晓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被告陈晓强有金额为28795.38元的信用卡本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款未清偿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晓强清偿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起诉的被告陈晓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地址以及被告联系方式均无法查找到被告,依据本院查询的信息,被告陈晓强的户籍已经注销。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认定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亚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