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诚信家苑10-202。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远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俊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致远物业公司)与被告朱俊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致远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远友、黄志明与被告朱俊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诚信致远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俊屹缴纳物业管理费8090元,违约金735元,共计8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俊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所住建筑面积141.22平方米的9栋902室,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7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按季交纳,且每季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交费,交费开始时间为交接钥匙时间2016年3月22日(被告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已交费1981元)。被告自2017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共49个月,欠交物业管理费8090元,其违约金按逾期之日起收取每日0.5元,计735元,共计欠费8825元。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不缴纳。

被告辩称

朱俊屹答辩称:小区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多次反映无人管理,当时买房的时候,承诺有地面停车位,到现在都没有,只能以不交物业费来抗争。

本院查明

诚信致远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诚信致远物业公司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承诺书、实测报告分户面积表、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交房通知单、物业费缴费通知单、委托协议、委托书、工资表、排班表、照片一组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书证复印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朱俊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朱俊屹与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锦阳公司开发的××小区××栋××号商品房,房屋面积为141.22平方米(实测面积为141.11平方米)。2014年12月22日,诚信致远物业公司与朱俊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诚信致远物业公司承担锦阳丰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协议约定住宅为1.2元/月/平方米。朱俊屹缴纳了部分物业管理费,尚欠诚信致远物业公司2017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297.26元(141.11㎡×1.2元/㎡×49月)和违约金745.5元(1491日×0.5元/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物业收费标准等权利义务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为1.2元/月/平方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双方构成物业合同关系,2016年3月22日完成交房后,诚信致远物业公司向锦阳丰瑞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朱俊屹作为锦阳丰瑞小区业主,应向诚信致远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在诉状中请求被告按1.17元/㎡的价格支付物业管理费低于合同约定的1.2元/㎡,起诉的物业管理费金额8090元低于实际金额8297.26元,起诉的违约金735元低于实际金额745.5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部分放弃,未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且未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认可。房屋质量问题、停车位问题与本案是否缴纳物业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朱俊屹就其不交物业费的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

朱俊屹的答辩意见仅能反映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达不到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辩解,本院酌情按照5%的比例扣减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即由被告朱俊屹承担物业管理费7685.5元(8090元×95%)和违约金698.25元(735元×95%)。

审理过程中,本院注意到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矛盾较尖锐。需要向双方阐明的是,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对其所管理小区的公共区域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其经费来源主要是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如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瑕疵后,该小区的业主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则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营资金的减少,从而再次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如此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的维护,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可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亦应就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如服务质量长期达不到相关标准时,业主亦可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业主也可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对共有部分的物权进行合法维权,或依法选聘并更换物业服务单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朱俊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7685.5元;

二、朱俊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9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俊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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