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疏勒县。

被执行人:肉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某与被执行人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就尚未到位的20000元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129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依玛木 · 依 米提

审  判  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拜戈阿吉  ·麦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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