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住卓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卓尼县某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藏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住卓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卓尼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卓尼县某局取保候审,4月23日被卓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卓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其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5日22时40许,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在卓尼县木耳镇多坝村鲲鹏农庄饮酒后,驾驶甘PXXX号小型轿车沿多旗公路向县城方向行驶。被告人余某某(副驾驶座乘坐白某某)无证驾车行驶了一段路后,便由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副驾驶座乘坐余某某),在多旗公路0km+600m(卓尼县木耳镇人民政府职工周转房门口)处与停在公路右边的甘P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月6日,经委托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血样进行检测,酒精含量分别为177.44mg/100ml、262.61mg/100ml。2021年1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人曹某某、梁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甘利安[2021]毒鉴委字第B0017、B0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在道路上,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五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白某某醉酒后交替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均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及时履行了赔偿协议,有悔罪表现,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意见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