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天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张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张德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天粉与被告张德勇、张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天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勇、张德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天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德勇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及负担本案诉讼费;2、被告张德俊对上述债务及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被告张德勇以装修房屋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2019年2月11日被告张德勇出具原告借条1份,由被告张德俊提供担保,双方对还款方式及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借款再次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德勇、张德俊未出庭答辩。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胡天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1、身份证1份;2、借据1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1日原告胡天粉给被告张德勇提供借款22000元,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为分期履行,即2019年12月30日偿还11000元,2020年12月30日偿还11000元。被告张德俊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双方对担保方式、范围和期间没有约定,各期债务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期及时足额偿还,被告没有按期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德勇继续履行,偿还借款,其理由充足,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德俊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未届满,被告张德俊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被告张德俊应按一般保证对主债务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张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天粉借款22000元,被告张德俊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张德勇负担,被告张德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庚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犇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