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伟南,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伟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31日零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某路口,被告人杜伟南醉酒驾驶灰色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灰色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均损坏,事故后杜伟南驾车逃逸。经鉴定,杜伟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2mg/100ml。经认定,杜伟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杜伟南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伟南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杜伟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伟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伟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