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 被告:齐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静与被告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接演出活动资金不足等,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其垫付演出活动费。截止2021年4月份,被告尚欠原告19万元的演出活动费没有给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齐强辩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欠条是在被告与原告恋爱期间签订的,想用房子贷款,现在被告与原告分开了,原告就用欠条起诉,被告与原告没有一起合作承接演出活动。
原告举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欠条一张、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微信交易记录一份、聊天记录图片一组,以上证据不存在不应采信的理由,故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因开庭时提供的系载体手机,被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形成书面证据向本院提供,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曾系恋爱关系),2019年3、4月份开始因被告承接演出活动资金不足等,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也多次为被告垫付演出活动费等,截止2021年4月19日,被告齐强共欠原告演出活动费等19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认可该欠条系本人签字及捺印。被告主张该欠条是为房子贷款等事宜出具的虚假欠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齐强因承接演出活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其垫付演出活动费,截止2021年4月19日,共计拖欠原告演出活动费等190000元,被告齐强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齐强不予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齐强偿还垫付的演出活动费1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欠款1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齐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