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9571-9,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
法定代表人:苏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李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宜昌楚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河、李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河、李雄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11853.1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13844元、执行申请费10671元,但被执行人黄河、李雄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2016)鄂0505民初7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雄位于宜昌市果园××路××号××套房屋(不动产证书号××××)的所有权。2020年5月15日,本院以(2018)鄂0505执66号执行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雄的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雄位于宜昌市果园××路××号(不动产证书号××××)的一套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