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国勇,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红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连增,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闫国勇与被告王红军、王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闫国勇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国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国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闫国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柳九红 审判员  康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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