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文,住天水市秦州区,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与被告王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水市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水市供热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天水市供热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