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红梅,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黄晓年,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咸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袁红梅申请执行黄晓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9)鄂282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红梅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等手段,查明被执行人黄晓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2021年4月21日,本院就此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晓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鄂2826执恢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