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彦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霆,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军,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翠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魏延贵。
审理经过
原告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汾州裕源土特产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汾阳市瑞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