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运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宋亚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运涛与宋亚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宋亚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宋亚强名下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宋亚强在深泽不动产登记中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市A股市场均无登记记录、另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宋亚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送达。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宋亚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王运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