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2,系周某1之父。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三组。
负责人:张欣,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某2、周某1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村民委员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银行存款304396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