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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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索南香曲,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李海堂,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孔如全,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南香曲与被执行人李海堂、孔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3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海堂、孔如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索南香曲案款45000元、应缴纳执行费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如全、李海堂私下履行10000元,对余款35000元协议为于2022年4月30日前交付案款17500元,于2022年9月10日(阴历八月十五日)前交付17500元。申请执行人索南香曲同意还款计划,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3执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