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黄山路与松江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568691Q。
负责人:滑欣辉,系该行行长。
被告:宋颖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张卫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吕海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刘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诉被告宋颖鹏、张卫娜、吕海霞、刘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亚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回对被告宋颖鹏、张卫娜、吕海霞、刘少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撤回对被告宋颖鹏、张卫娜、吕海霞、刘少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