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固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城固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毛龙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审理经过
原告城固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城固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城固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