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松林,男,1957年12月3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保平,男,1975年01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松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线索。
1、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三、本院已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现因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