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原审原告):桦甸市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经营者:牛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审被告:乔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审被告:苗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申诉人桦甸市某经销处与原审被告乔某、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吉02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向桦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民监[2021]220282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20)吉02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刚 审判员 张文亮 审判员 王红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绍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