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艾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王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艾翠艳与王娜、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艾翠艳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艾翠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6元,减半收取计4213元,由原告艾翠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绪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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