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汇志凌云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5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7NA876。 法定代表人:蔡建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乙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32号广西计算中心工作楼A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2745995B。 法定代表人:刘东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刘东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 被申请人:殷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纪美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汇志凌云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乙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东艳、殷杰、纪美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274.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汇志凌云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乙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东艳、殷杰、纪美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7274.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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