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达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告:骆钦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韦达进与被告骆钦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韦达进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达进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达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达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