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聂方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尹聪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聂方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尹聪卿驾驶的湘Kxxx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金额为10万元。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尹聪卿驾驶的湘Kxxx重型自卸货车至本院指定地点。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