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报乐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469号安徽报业大厦8楼0898室。 法定代表人:许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建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浪森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468号。 法定代表人:杨诚,董事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南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该公司会计。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 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报乐农资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杨诚、安徽浪森肥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舒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报乐农资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90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浪森肥业有限公司、杨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9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丁志欢 审 判 员 卢文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马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