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辽宁省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7181100002。

被告:于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

第三人:黑山县隆丰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E1FR3B,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绕阳河苇场。

法定代表人:张志彬,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忱与被告于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并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海忱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