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雷,辽宁省黑山县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7181100002。
被告:于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黑山县。
第三人:黑山县隆丰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E1FR3B,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绕阳河苇场。
法定代表人:张志彬,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忱与被告于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并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海忱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