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雨菲窗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7ND2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长巷村,。
法定代表人:殷建康。
委托代理人:王佳艺、张红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科展纺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957742X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戴村村。
法定代表人:余亚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雨菲窗帘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展纺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协商一致,故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雨菲窗帘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科展纺织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杭州雨菲窗帘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科展纺织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雨菲窗帘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童杭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施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