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伊犁威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伊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伊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柯雪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涛、孔祥龙因与被上诉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402民初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辛涛、孔祥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及被上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均为伊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伊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2019年5月8日,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辛涛、孔祥龙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为伊宁市××路××号,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一审裁定据此驳回辛涛、孔祥龙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辛涛、孔祥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战 斌 审判员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冯 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