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长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北省涿州市人,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滦平县滦平镇河滨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98447222U。
法定代表人:韩剑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男,系公司法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于长永与被告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长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48.00元,减半收取4724.00元,由原告于长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