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张爱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楚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会郑庄寨东后组。
负责人:楚根成,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楚建军、张爱勤、楚魏峰诉被告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东新庄居委会郑庄寨东后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楚建军、张爱勤、楚魏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楚建军、张爱勤、楚魏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