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褚天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本院收到褚天定的起诉状。起诉人褚天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洛阳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无权占有起诉人合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及合法用地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洛阳市瀍河区新街39号院属起诉人褚天定合法所有,其房屋、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和动产,是祖传家业,并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11月,被告把起诉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及合法用地强行无权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起诉人有权请求被告返还原物,故褚天定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褚天定提供的1956年1月20日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新街门牌××改为47号所有权为褚祥寿、张玉,与起诉人褚天定所诉的洛阳市瀍河区新街39号院是否为同一土地无相关证据证明,起诉人褚天定不能证明其系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褚天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