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马竹岭村人,现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

被告: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300。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宇,西藏某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刑拘于某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51×××××××××××××*。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被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99000元工程款及其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5日,原告在两被告负责的216线某二标三工区干活,于2019年10月15日停工,原告向两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蒋某某以被告某公司未拨款为由拒绝支付。2020年1月12日,被告蒋某某出具《欠条》,承诺几日内支付。但截至目前,蒋某某并未支付工程款,某公司要求原告去蒋某某处索要。现无法联系蒋某某。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辩称,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蒋某某辩称,租赁是帮某公司干活,在某公司干100多米是事实。最后一次在拉萨叫他们过来拿钱,但某公司不支付,原告情绪激动,拿刀说要割手。后来某公司说给钱,让我出具《欠条》,但某公司未支付。而后去找公司,公司没人。找某公司的陈总,说我不干,提出结账。公司以800元标准给我结算,但这个价格不可能干出来。原告的工程应该是102米,但要扣除油钱和人工工资。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一份《欠条》。

被告质证 被告某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蒋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蒋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并有蒋某某签字确认,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某某和被告蒋某某于2020年8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将216线某公司二标段三工区上的部分打桩由原告周某某作业。周某某于2020年8月15进场,2020年10月15日停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约定将216线某公司二标段三工区上的部分打桩由周某某作业,并约定每米工程单价,实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行为,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案由予以变更。施工资质是承包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周某某以个人行为承接该标段打桩工程,不具备施工资质,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周某某与蒋某某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无效,但周某某实际已实施并完成部分打桩工程,被告蒋某某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蒋某某作为发包人应按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因此,本案中《欠条》既是蒋某某对周某某的结算,也是对于剩余未付工程款项的认可。

其次,本案中,周某某与蒋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周某某负责某公司二标段三工区上的部分打桩。对于周某某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蒋某某。原告可向违法分包人蒋某某主张工程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并非涉案项目的发包人,也未与周某某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故被告蒋某某作为本案的合同相对方,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000元。关于是否支付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利息实际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周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也亦然无效,违约责任不存在。故对于原告主张给付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租赁费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00元,由被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人民陪审员嘎玛德庆人民陪审员顿珠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旦  增  公  斯  书  记  员  加  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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