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经营场所南宁市明阳工业区A-5-8号(广西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厂内)。

经营者:孔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生,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与被告熊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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