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经营场所南宁市明阳工业区A-5-8号(广西福宁工贸有限公司厂内)。
经营者:孔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生,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熊晓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与被告熊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桂盛贴面板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