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杨绍勇。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02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绍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9年1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至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杨绍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绍勇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组织的形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2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获得表扬4次。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绍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犯罪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假释后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绍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方道清 审判员 邰玉妹 审判员 杜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