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熊猫练练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80号甲3号楼I单元403户。
法定代表人:王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强与被告青岛熊猫练练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