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燕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正宁县人。
被告:徐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正宁县人,现在正宁县城南大街经营品发轩理发店。
审理经过
原告王燕燕与被告徐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燕燕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燕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王燕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