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治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方正街C1258B人,现住方山县。

被告:郭云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离石区*号*单元7户人,吕梁市交通局退休干部,现住离石区,电话:*。

审理经过 原告薛治斌诉被告郭云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薛治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薛治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薛治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薛治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俊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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