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875798959L。 法定代表人:张永政,董事长。 被保全人:张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保全人:董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保全人: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保全人:霍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张许成、董英、张新、霍雪丽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沈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保全人张许成、董英、张新、霍雪丽的银行存款5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保全人张许成、董英、张新、霍雪丽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部分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畅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