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芳洲北路32、3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1763369。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廷钧,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0010458714。 委托授权代理人:魏昕,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2010175526。 被执行人:朱**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理赔款21,488.37元、保费2,441.25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