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声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江乐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声前与被执行人江乐利、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都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乐利、刘军于2016年4月15日偿还胡声前人民币71146元。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胡声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21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胡声前尚未实现的债权71146元,应由被执行人江乐利、刘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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