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绿春县恒鑫玻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31MA6MN7QY63。
经营者:肖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现住绿春县。
被执行人:陈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
审理经过
绿春县恒鑫玻璃店申请执行陈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云253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判决确定:被告陈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偿付欠原告绿春县恒鑫玻璃店工程款20000元。因被告陈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绿春县恒鑫玻璃店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陈忍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冻结其银行帐户。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忍名下等记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东风日产小型汽车,现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查封。委托河南省光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已向申请执行人绿春县恒鑫玻璃店作了回告释明,征得其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