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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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李卫民与冯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冯国华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冯国华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