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芸铭,桐梓县新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人民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01686200。
破产管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颜,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容光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元木村,注册号:520000000063550。
破产管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颜,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建波与被告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容光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建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建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张建波负担,由本院退还张建波5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