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通化县。
原告:肖燕(尹某母亲),住通化县。
被告:孙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告:孙永超(孙麒父亲),住通化县。
被告:孙少敏(孙麒母亲),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尹某、肖燕与孙麒、孙永超、孙少敏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庭审中,原告尹某、肖燕将原诉讼请求40,072元变更为2072元。原告尹某、肖燕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麒、孙永超、孙少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尹某、肖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某、肖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策焜